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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6条是怎么规定的?

2022-09-09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一)信息公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本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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