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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
孩子在学校受伤,如果是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则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上述职责的,则由学校承担责任。 如果是由于学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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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您小孩小学一年级,应该未满10周岁,适用于38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你的孩子受伤时如果是十周岁以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的孩子受伤时如果是十周岁以上,学校承担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如果你不能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两者的区别是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即:十周岁以下,学校承担举证责任,十周岁以上,你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你叙述的情况,尚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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