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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无期徒刑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
无期徒刑被改判有期徒刑要服刑的时间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服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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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2、《刑法》第80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是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被减刑后,其被减刑后的有期徒刑起始日的规定。1997年10月28日最高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至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是对无期徒刑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被执行刑期的限制性规定和起始日规定。应当理解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其一次还是数次被减刑后被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被执行有期徒刑的起始时间从无期徒刑判决日计算。3、两种情况存在矛盾!我的理解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被确定减刑之日前都存在两种有法律关系的羁押时间,A(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被判决无期徒刑判决之日前被先行羁押的时间)和B(被判决无期徒刑后至首次减刑为有期徒刑裁定之日前这段无期徒刑执行刑期时间)。《刑法》第80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那么将被执行有期徒刑的刑期,即不能计入A也不能计入B。而最高法的《减刑假释的规定》第8条规定,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应当理解为:无期徒刑首次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起始日是从判决无期徒刑的之日。那么将被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虽不计入A但是B的时间是要计入。所以经过以上分析不能看出存在着矛盾。4、该如何适用?我认为,应当适用《刑法》第80条的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与我国《刑法》存在相抵触的地方,应该适用《刑法》规定。因为《刑法》的效力高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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