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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权是哪个机关的 根据《宪法》的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从范围上包括三方面: (一)是对司法机关,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及劳改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进行监督; (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 (三)是对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 另外,监督方式主要是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纠正有关机关的违法活动和对案件提起上诉和抗诉。
1、检察机关在行使立案监督权时主要在诉讼过程中对公安机关、自侦部门、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等进行合法性的监督。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有三种途径。 一为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事实,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事实,这时可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二为通过开展专项的立案监督活动进行监督。例如可以根据当地治安情况有针对性地到派出所检查某类案件受理登记和立案登记以及查阅案卷,从而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三为通过受理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立案监督线索,而专门针对个案开展立案监督。 2、检察机关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为确保立案质量,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立案。
刑事立案监督权是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规定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其中就包括对立案的监督。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在立案过程中没有依照法定程序立案,或者没有正确立案,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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