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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没有任何义务抚养丈夫的私生子,但你老公有。...
1、丈夫对妻子有扶养义务,而不是抚养义务。 2、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前者称为扶养义务人,后者称为扶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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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正确解读这条规定,应当明白的是,继父母与继子女是没有抚养与赡养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继父或继母自愿抚养教育继子女多年,依法能认定存在抚养关系的,那么可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权利义务规定。即便继父或继母原先抚养继子女多年,后来因各种原因而不愿意再继续抚养,也不违法。因此,从法律上说,陆某没有抚养继女阿萍的法定义务。如果考虑到再嫁而不愿意再抚养继女,陆某的做法不违法。《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法律的这两条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孩子的父母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父母去世后,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依法要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而叔伯姑姑以及舅舅姨妈等,对侄子女或外甥是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因此,阿萍的亲叔叔如果不愿意抚养侄女,则不能强制他履行抚养义务。如果阿萍有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可考虑随他们生活。可见如果情况特殊,且继子女有其他的抚养人的话,那么是可以考虑不抚养的,但是如果没有其他的抚养人的话,那么还是需要抚养的。其实根据我国法律适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来说的话,当丈夫己死亡对继子有抚养的义务吗,其实如果孩子没有其他可以成为他的抚养人的人的话,那么这个继父母是一定要对该孩子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的,当然如果有有能力抚养的外祖父母或者祖父母的话,那么是可以给爷爷奶奶抚养的。
我国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 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而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按照父母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继承关系中另当别论)。因此,丈夫去世后,妻子不具有对公婆的赡养义务,由其他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1、根据我国《民法典》夫妻之间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 (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 (5)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6)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7)在对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监护的权利。 2、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3)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4)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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