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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诸如商标侵权、企业名称侵权等知识产权类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落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范畴,受损害方就有权通过反不正当...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诸如商标侵权、企业名称侵权等知识产权类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落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范畴,受损害方就有权通过反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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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诸如商标侵权、企业名称侵权等知识产权类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落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范畴,受损害方就有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法律救济。因此,一种经营行为、虚假广告等各种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兜底法,是各类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专门法时的最后保护屏障,及侵犯商业秘密。所以,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判断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应当以该法的总则条款解释分则条款,使某些明明是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正当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规制、制裁。所以,既然其已经是兜底性法律,其保护力度应该概括类适用,如再将各类违法行为及不正当商业行为进行细分归类,只要其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对遵守经营秩序的正当经营者造成不应有的打击,则必然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湖南省衡阳市教育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坚决刹住中小学生寒暑假补课歪风,并明确规定教师在发动、组织学生补课中收受短训学校好处的,以商业贿赂论处(7月28日《京华日报》)。 假期补课,确实是一种增加学生与家长负担的教育歪风,也确实需要有关部门严肃整顿。但是,衡阳市教育部门如今以一纸通知的形式,明确规定教师在发动、组织学生补课中收受短训学校好处的以商业贿赂论处,本身已超越了自身的法律权限,属于典型的违法乱作为。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商业贿赂其实已经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而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涉及犯罪与刑法的,只能制定法律,或由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包括国务院在内的各级政府,都没有单独修改、解释具体法律条文的权限。 虽然2008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将医生和教师列为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但该司法解释对于教师的规定,只是说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看完以上的解释,应该对学校收回扣不正当竞争大概了解了,希望对你有用。
关于北京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解释》第十八条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所作的解释,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考虑到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不正当竞争案件可能会增加,为了减轻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压力,同时也方便当事人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但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当然,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应参照上述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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