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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由法院进行如下审查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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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二、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查封行为的,案外人只能针对首查封行为提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 因轮候查封的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属于临时性措施,在前查封解除前不享有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对轮候查封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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