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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短信骂别人是诽谤,对侵权的形式,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损害他人名誉...
单独发短信给你,不算诽谤或者侮辱,更够不上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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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议论,没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的,都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诽谤行为针对的也必须是特定的人。 依照本条规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行为,都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等情况。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刑罚,依照本款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规定。依照本款的规定,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只有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诽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一是根据本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二是依照本款的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说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主要是指侮辱、诽谤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侮辱、诽谤外交使节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对于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侮辱、诽谤犯罪行为,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确立了一般过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过错推定责任适用的后果比一般过错责任严格得多,所以常与无过错责任合称为严格责任,并都以“法律规定”为适用前提;一般过错责任则指狭义的非推定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个人信息作为信息主体的人身权益,可获保护。对其侵权责任构成,笔者认为,应考虑侵权本身的特点和责任形式的不同来确定,下文就此展开。魏振瀛教授将侵权责任形式归为四大类,并分别确立其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第一类是赔偿损失与恢复原状。魏先生认为,损害赔偿是赔偿损失的同义语,通常指金钱赔偿,是在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加以适用;恢复原状实际上是赔偿损失的特殊方法,对加害人来说,赔偿金钱或者出资修理,实为一回事;既然损害赔偿一般须以加害人有过错为要件,恢复原状理应如此。所以,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一般适用过错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第二类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第三类是返还财产,该两类适用无过错责任。第四类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适用过错责任。
构成诽谤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传播的事实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即使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必须有散布捏造事实,足以贬损他人的行为。所谓分播,就是向公众传播。方法可以是言语传播,也可以是图片、报纸、微信、QQ等。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和传播的虚假事实,完全有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实际上对受害者的人格、名誉造成实际损害。假如传播虚假事实,但不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不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3)诽谤必须针对特定人群,但不必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中知道受害者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和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诽谤他人导致精神障碍或被害人自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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