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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是根据金额量刑,而是根据该行为造成的影响严重程度进行量刑但是有一条特别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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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2.《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首先,假药和过期药是不同的,过期药属于劣药。《刑法》第141、142条分别规定了销售假药罪和销售劣药罪,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销售劣药如果造成严重危害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附: 1.假药的范围: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劣药的范围: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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