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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和司法机关。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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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成立条件是: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过失; 3、客观方面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失职罪构成要件如下: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司法工作人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主观上为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客体为侵犯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公务员的勤勉义务;客观上表现为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措施和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二)客观方面。客观地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责任,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3)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司法人员。(四)主观方面。主观上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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