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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并...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是: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存在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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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被绑架的妇女、儿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和管制。收购被拐卖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刑处罚。收购被拐卖妇女、子女、非法抢劫、限制其人身自由或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收购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按数罪处罚的规定处罚。收购被拐卖妇女,子女又被拐卖,按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判刑处罚。收购被绑架的女性,孩子对被绑架的孩子没有虐待行为,如果不妨碍救济的话,可以受到轻微处罚的女性的意愿,如果不妨碍回到原来的居住地的话,可以减轻处罚。
是指以出卖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1.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2.这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是不能合并的,所以应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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