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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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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向法院写一个申请即可。 申请人:王某某,男,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人,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村58栋603号。 申请人因许某某诉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王某与许某欠款纠纷一案,贵院定于2007年11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因为身体原因,近期要回安徽老家进行住院治疗,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能够延期审理此案。 井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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