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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而引起的纠纷,在法律上称为民间借贷纠纷,即借入方与借出方存在借贷关系,在借款的归还等方面发生的纠纷。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时很多人会选择打...
一、当事人起诉,应先递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数递交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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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借贷合同如系由借出人引起的,借入者只须返还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果是非法所得,还将被收缴。
申请人应积极提供财产线索,随时请求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向执行庭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随时请求执行庭恢复强制执行。如果不能提供财产情况或者确实无可执行财产的,则申请执行人要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间借贷纠纷公安机关不会受理,公安不插手经济纠纷,建议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 (1989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最近发现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有的甚至强行收审、扣押一方当事人做人质,替另一方逼索款物;有的还按比例从争议金额中提成取利。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既干扰经济纠纷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必须坚决加以纠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在当前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依法查处按管辖分工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这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十分重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以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顺利进行。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切不可轻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动和难以挽回的后果。 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地区之间要相互配合,协商办事,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或擅自冻结款项。 二、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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