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
经营者不按规定或者拒绝开具发票、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的,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消费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依法行使权利。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的一倍:(一)销售的商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将残次品、等外品等瑕疵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二)销售的商品是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的;(三)销售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地、企业名称或者地址,或者伪造、冒用认证等质量标志,或者将组装产品冒充原装产品、非进口商品冒充进口商品的;(四)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五)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数量短少的;(六)使用假冒或者不合格材料和用品提供服务的;(七)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价款、费用,或者采取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的;(八)修理、加工中偷工减料,故意损坏零部件,偷换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谎报用工用料的;(九)以虚假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诱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或者强迫、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十)以其他手段欺诈消费者的。前款规定的加倍赔偿责任,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数量过多为由而减轻或者免除。
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实行消费歧视。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其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2人已浏览
3,105人已浏览
287人已浏览
3,5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