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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
需要申请人当面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进行会谈,涉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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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接收、登记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行政许可工作单报送审查部门。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和派出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签发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部门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部门认为符合前条规定应当终止审查的,提出终止审查建议,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签发终止审查通知。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受理部门送转审查部门。签发终止审查通知的,审查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送转受理部门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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