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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一、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三、破产财产分配。 四、清算终结。 五、注销登记。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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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的基本流程 (一)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五)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六)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七)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
公司破产程序如下: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 2、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申报债权; 5、确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公司清算条件:(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四)股东要求司法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未依法退出市场,即未办理公司清算手续,公司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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