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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
货运经营者、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超载运输,未经批准不得超限运输。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应当配备经检定合格的称重计量设施、设备,对出场车辆装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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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营运规范经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输服务,不得侵害旅(乘)客合法权益。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定员载客;(二)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擅自变更车辆运输或者甩客;(三)班车客运经营者在站点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四)不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营运;(二)不按照规定进站、出站,争道、抢道;(三)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四)不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卫星定位装置、IC卡刷卡器以及信息化管理设施;(二)不按照规定喷涂车身颜色、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放置服务监督卡;(三)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四)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五)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拒载、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六)异地经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主动出具发票、不接受IC卡付费、无故绕行、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自愿自律的原则,根据行业协会章程,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鼓励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实行公司化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产权属于客运经营者所有;(二)客运经营者与车辆司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三)车辆营业收入全部上缴客运经营者,并由客运经营者统一考核营运成本,司乘人员劳动报酬不与单车利润直接挂钩;(四)客运经营者统一经营管理车辆,并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安全管理责任;(五)不以承包、租赁等任何方式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客运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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