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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一个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只处一种处罚,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如果先已经受过行政处罚,后构成犯罪需要刑事处罚,已经执行的行政处...
(1)合法原则;所有行政权行使都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行使复议权当然也要遵循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公正是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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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管理条例》对居民冒用他人身份证的处罚规定 1、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 (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2、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刑法修正案(九)》对居民冒用他人身份证的处罚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司法解读 该条为新增,进一步扩大处罚范围,即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窃的身份证明的证件,也按照犯罪处罚。该罪与第二百八十条不同之处在于,不属于行为犯,而是情节犯,即使用或盗用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入罪。主观方面是明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件。客观方面,使用行为必须发生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如购买火车票、机票时。反过来,非上述场合的使用,如在公民之间的使用,则不构成本罪。该罪只有一个量刑档,即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件而言,实践中的难点在于明知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新条文并没有给出确切的标准,司法解释出台前,只能由法院自由裁量。
对于已经判刑的,就要面临刑事处罚,是一定有案底的。 对于免予起诉,也就是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从而不将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根据“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认定有罪”的刑事处罚基本原则,我认为不应视为有刑事犯罪的案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之规定,原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住所地法院均可受理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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