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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售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售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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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类纠纷,我们认为,应当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的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售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所不同。在目前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商品房预售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类纠纷具有标的金额大,涉诉人数多,法律政策性强等特点,处理起来比较困难。从实践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价格纠纷,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预售商品房转让纠纷,质量纠纷等。其中最常见的是价格纠纷和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正确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纠纷,采取不同的原则和方法。例如价格纠纷,例如价格纠纷的处理,应当坚持合同效力的原则。只要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成立,就应当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强调合同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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