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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公积金管理机构

2022-02-11
第六条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管委会成员中,市政府负责人和市财政、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第七条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积金运作实际情况,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上下限。(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限。(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八条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管理中心在各县(区)设立管理部。管理中心与各县(区)管理部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第九条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三)委托由管委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各管理部的内部核算。(五)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及业务操作规程,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并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八)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并批准后执行。(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十)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十一)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定期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十二)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十三)向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十四)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十五)承办市政府和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县(区)管理部履行下列职责:1、完成管理中心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协调县级各部门工作。2、负责本县(区)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编报。3、负责本县(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4、记载本县(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封存、查询、对账、冻结及解除冻结等业务。5、办理本县(区)住房公积金收支管理账务及银行存款账务处理工作。6、负责对本县(区)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催缴工作。7、负责本县(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初审工作。8、做好贷款发放后的检查及逾期贷款催收工作。9、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户、编制会计报表。10、按时汇总、报送会计和统计报表。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开设公积金专户并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十一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监督、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十二条管理中心不得对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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