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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审职权有哪些

2021-10-01
1、对在押人员有实行看管、教育、押解、组织劳动、生活及卫生管理、检查携带物品、查阅来往信件、监视接见等权利。 2、对在押人员违反监规的,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反省。以图谋行凶、逃跑、自杀等严重影响监所安全的在押人员有权加载械具。 3、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实行人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未审理终结的,有权通知办案机关迅速审结;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有权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 4、在执行职务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有刑讯逼供或其他违法行为时,有权当面制止,并直接向有关机关和检察院报告。检察院根据其司法职能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如果对提审的程序和规定适用错误,则必须导致违法的行为,如果对检察院提审的情况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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