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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而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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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交通事故中,依据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之规定,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权利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进行赔偿将有利于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同时,也突出体现了交强险所承担的基本保障功能。当然,这里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仅指受害人所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因此,就本案而言,即使驾驶员张某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王某也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而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为此保险公司只负有垫付抢救受伤人员费用的义务,而且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还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保险公司不具有支付你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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