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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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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和其他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非法占有本公司的财产,金额在5000元到1万元以上的应该追诉。这里的金额,必须按累计金额计算。金额巨大,以10万元为金额巨大的起点,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具体金额也不同。发达区金额大的是10万左右,一般是2~3年的有期徒刑,不发达的地区更高。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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