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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登记 1、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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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申请登记 (1)工伤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 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2)工伤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提供工伤申请材料 2、工伤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3、工伤受理 (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工伤调查核实 (1)根据需要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存有疑问的,则进行调查核实; (2)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6、送达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1、工伤申请登记 (1)工伤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 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2)工伤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提供工伤申请材料 2、工伤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3、工伤受理 (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工伤调查核实 (1)根据需要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存有疑问的,则进行调查核实; (2)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6、送达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1、企业申请程序:企业发生员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口头或者电话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局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员工伤事故后30日内提交《劳动者工伤鉴定申请书》。2、个人申请程序: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并申请工伤鉴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的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鉴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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