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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社会抚养费有哪些新的规定?

2022-08-05
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因此,社会抚养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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