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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利率必须根据银行折扣利率的估算来决定。贴现利息=到期金额*年贴现率*贴现天数/360。折扣金额=到期金额-折扣利息。根据支付结算方法的规...
贴现利息要根据银行的贴现利率报价确定。贴现利息=到期金额*年贴现率*贴现天数/360。贴现金额=到期金额-贴现利息。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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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如下: (1)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 (2)贴现天数=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的实际天数+3天划款日期(异地); (3)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影响计息天数的因素有以下两个方面: 1、异地托收(以地级市为限)加3天资金在途; 2、到期日遇要加天调整,如遇周六要加两天,十月一日加7天等。《》第三十八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三十九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第四十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第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第四十二条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第四十四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贴现利息要根据银行的贴现利率报价确定。贴现利息=到期金额*年贴现率*贴现天数/360。贴现金额=到期金额-贴现利息。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影响计息天数的因素有以下两个方面: 1、异地托收(以地级市为限)加3天资金在途; 2、到期日遇要加天调整,如遇周六要加两天,十月一日加7天等。《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第十九条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第二十条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贴现人)。第二十一条贴现人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第二十二条贴现人应将贴现、转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第二十三条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承兑人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查复贴现人。
不支付合同价款属于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合同价款造成对方损失的,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是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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