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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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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注意,下列行政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参考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契约或行政合同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的轨道,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为一方面行政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行政机关不能以行政命令强迫当事人签订行政合同;另一方面,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又享有行政优先权,行政机关对企业或其他当事人已签订的合同,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解除,而相对方则不享有单方的变更和解除权。因此,就其签订合同而言,行政合同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而就其变更或解除合同而言,则又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正是这种二重性,使不同的国家对行政合同纠纷采取了不同的解决方式。一般认为,行政机关单方解除或变更行政合同而引起的行政合同纠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行为;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解除或变更合同是行政机关单方的意思表示,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客观上要适用不同于纯“私人”之间的合同的规则;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因此,这类诉讼应以适用《行政诉讼法》处理为宜。 行政管理合同也属于行政协议的一种,法院对于行政管理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是可以进行受理的。行政管理合同主要分为三大类,包括一些,土地征用补偿协议,进行以及,政府作出的其他行政协议等等。关于行政管理合同如何提起诉讼的问题,我们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
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拘留、暂扣、吊销执照、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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