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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受过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应当由生父母抚养,也就是说,如果男方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法律上是认可的,如果男方不同意离婚后继续抚养,男方就没有义务继续支付离婚后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男方愿意支付抚养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抚养费的金额、支付时间、方式等内容。,并且越明确和具体;如果男方是不愿意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不支付,或者不对该问题进行约定。如果双方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法官也会征求男方意见,男方自愿抚养的写入判决。如果男方不同意,在判决中明确这个问题,确认女方有义务抚养孩子。
甲方(男方):乙方(女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鉴于:(1)甲乙双方于_____登记结婚,_____离婚;(2)甲乙双方现有需抚养的未成年子女____;现因现实生活情况变化,甲乙双方就子女抚养[1]相关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自愿达成如下一致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3、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全部负担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4、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8、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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