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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是: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民法典》规定的租赁权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同于居住权。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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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居住权能否分割没有具体规定。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消除居住权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当事人解除重婚、同居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
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在《民法典》当中专门针对抚养权的这一块还是方方面面站在孩子的角度上来考虑的。尚在哺乳期之内父母就离婚了,襁褓当中的婴儿判给母亲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超过了哺乳期的话,男方和女方的受教育程度,收入能力,各自的家庭环境,孩子个人的意愿的这些都会影响抚养权的最终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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