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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干部、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
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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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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