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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
依据刑法相关的规定,凡是以非法手段占有为目的,利用诈骗方式非法集资,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可定罪为集资诈骗罪: 1、行为人个人实施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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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式非法集资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个人集资欺诈总额超过10万元。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募集资金为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的集资目的,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二是单位集资诈骗,金额超过50万元。
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二)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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