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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权行使的范围及特点

2025-01-30
行政强制法实施之前,原则上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已经将范围扩展,有两种情况:一是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二是对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在第一种情况下,当出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时,许多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例如,交通局在拍卖扣押车辆以抵缴罚款的情况下,国土局也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 在第二种情况下,当出现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时,许多行政机关也有自行强制执行权。例如,审计部门可以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按时足额上缴财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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