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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读第一审判决书; 2、法庭调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 3、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其核心步骤如下: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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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一般对上诉案不开庭,除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就会召集当事人来开庭调查,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二审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径行判决或发回重审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1、开庭之前,根据法院安排确定开庭时间,一般一周内得到开庭通知,约一个月左右开庭。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5、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6、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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