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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国有土地(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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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转让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报送材料应当包括:(一)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转让股份数量、持股成本、转让价格确定等内容;(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案和内部决策文件;(三)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公司控制权、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的影响;(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同意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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