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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法律有《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劳动法》以及《民法典》的总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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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有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财产所有权及继承权等。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未成年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未成年人享有名誉荣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荣誉;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及继承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法律有:《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好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这是我国劳动法对未成年人就劳动保障的特别保护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人的处罚,用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答复: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父母对儿女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要注意教育的方法,打骂是不可取的。如果父母经常性打儿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即已构成虐待罪;但法律规定此罪告诉的才处理。劝告为人父母或为人子女的,要注意家庭和睦,端正教育方法,尽量避免矛盾激化。(以上属本栏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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