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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

2021-11-21
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出资,实际未出资,表现为股东设立公司应付验资; 未实际出资也未能证明验资后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取得公司股权。 股东出资在公司注册设立中起着重要作用。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认缴出资额后,按约定出资,不得虚假出资。 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股东虚假出资可分为以下六种方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未办理相关权利转让手续; (4)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的定价; (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审计投资净资产的,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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