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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出资额、技术和智慧成果、经验和资历的丰富度、对公司未来成长的贡献、获取资源的能力、来进行权衡的。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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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出资额、技术和智慧成果、经验和资历的丰富度、对公司未来成长的贡献、获取资源的能力、来进行权衡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分公司不能划分股权,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一般不具备股权结构。 2.《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股份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每股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以股票的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出具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证明。《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发行股份应当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同类股票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份可以是记名股票或者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份为记名股票,并记录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以代表人的名义设立户名或者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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