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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
我国《民法典》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只是自己与伴侣的婚姻关系终止,并不因此丧失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双方都应该继续对子女尽抚养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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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2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当随何方生活的问题,首先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发生争议的,法院应当依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加以决定。哺乳期后的子女随何方生活,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可以在诉讼之外进行,也可以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进行。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一定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对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在由夫妻达成的抚养子女的协议明显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应予以纠正。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应当依法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4条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1、哺乳期的子女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也可以随父方生活:一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哺乳期快满,母方坚持不抚养,而父方又积极要求抚养,并且抚养条件较好;四是在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 2、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协商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父母的意志。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的,其中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是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是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是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五是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女子的抚养如果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已经达成协议,则不必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父母对抚养发生争持,不能达成协议,则应征求并考虑子女的意见,原则上尊重子女的选择。如果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不利,法院也可以作出与其意见相悖的判决。 4、协议轮流抚养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也是准许的
我国《民法典》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只是自己与伴侣的婚姻关系终止,并不因此丧失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双方都应该继续对子女尽抚养义务,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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