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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法人丧失独立承...
法人资格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法人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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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主体是一个公司还是两个公司,实质上是判断形式上的两个公司是否形成了人格混同,判断的方法是以公司法人人格理论为基础的。 对公司人格的判断是以公司的独立性为基础的,公司人格独立是指法律上公司具有主体资格,且这种主体资格独立于它的股东和成员。一方面,此人格为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它来源于法律的确认。另一方面,这种人格独立于股东的个体人格,基于这种独立于股东的法律人格,公司成为一耳光以自己名义和财产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又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独立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因此,从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出发可以判断主体的个数。 所谓“一套人马”,“人”既可以理解为股东、高管,也可以理解为一般员工;“马”则可以解释为公司的资产、财务。如果用同一财产注册了两个公司,无疑其中后注册的公司是非法的、无效的。股东或者一般员工的同一则不会影响公司的效力。但对于高管,则应该遵守竞业禁止要求,在此前提下,才可以在两个以上的公司兼职。 对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公司而言,重要的不是其形式上注册为一个公司还是两个公司,而是这两个公司是否分别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是否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如果两个公司分别拥有独立的财产,分别独立地参与民事活动,各自独立地承担权利义务,则不能否认这两个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对于空壳化公司中套班子几块牌子情况,如果公司间或公司与个人之见的财产权不清晰,公司财产没有维持完整的记录,经查证落实后,任何一个公司对所挂牌的所有公司的债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没有固定办公场所、没有财产、没有固定人员的空壳化公司,工商登记部门和法院均可责令其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责令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予以清除,再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后,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公司债务应由其共同承担。 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当出现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人格混合的概念如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人格混合是指股东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和债务混合,即无法判断民事行为是代表法人意志还是股东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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