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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负责机场保护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口岸管理、无线电管理、公安、、农林、水利、气象、城市管理、安全生产...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时,应当将建设项目的位置、海拔高度等相关信息和资料抄送民航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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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时,应当将建设项目的位置、海拔高度等相关信息和资料抄送民航管理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或者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高建筑物建设单位未设置飞行障碍灯、标志或者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其改正,并报告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市人民政府将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机场规划用地进行保护。经批准的机场保护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机场总体规划的要求对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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