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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肖像权协议使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四项: (1)明确使用范围:若为有偿合同,使用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使用费用的多少。 (2)明确使用期限:...
肖像权合同撤销需要经过相关机构的允许才进行解除合同关系。 办理方式: 1、通知对方。 2、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请求法定机构解决。 3、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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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 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甲方(肖像权授权人): 乙方(摄影机构摄影师): 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由乙方为甲方拍摄肖像照片,并制订如下使用条款。 1、乙方使用或出售甲方的肖像照片用于出版、宣传、展示、展览等合法用途,肖像、照片的使用不用再经过甲方的许可, 也不必再支付报酬,照片的使用权没有期限。 2、如乙方需要使用或出售甲方肖像照片用于广告用途,需经甲方允许,并协商支付一定的费用。 (如授权人未满18岁,需要授权人之法定监护人代签名。补充说明: 乙方签名: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授权人监护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授权书 我同意由机构摄影师为我拍摄照片,并可以使用我的肖像照片用于出版、宣传、展示、展览等合法用途,肖像、照片的使用不用再经过我的许可,也不必再支付报酬,照片的使用权没有期限。广告用途需经本人允许,并协商支付一定的费用。 补充说明: (本人已年满18岁。是否,如授权人未满18岁,需要授权人之法定监护人代签名。 授权人签名: (授权人监护人签名): 联系方式: 日期:年月日 模特摄影及肖像使用合同 天工开物设计事务所 身份证号码: 兹由甲方聘请乙方拍摄“”系列品牌(女装、女鞋袜、装饰包等产品)平面广告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工作范围: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有关产品的广告摄影。拍摄时间为2007年月日。 二、合约有效期及肖像使用范围:乙方肖像将使用于上述产品的包装及广告推广作品中。肖像权使用年限为两年:自2007年月日至2009年月日。 三、拍摄费及肖像使用酬金:根据摄影作品的采用情况,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元/张,共计人民币元整,作为拍摄及肖像使用费。 四、酬金支付方式:在拍摄完毕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五、如拍摄的图像因其它原因未能获得甲方客户的认可,乙方承诺配合甲方重拍一次,重拍一次的劳务费用为合同额的20(即人民币元)。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共同执行。 天工开物设计事务所乙方: (加盖公章) 代表签名:身份证号: 日期:日期: 模特代理协议书 天工开物设计事务模特经纪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以模特推广机构为平台,免费为乙方提供免费制作各类宣传资料为其推广。 2.乙方自愿参加甲方所组织的商业拍摄或演出,赛事等活动,并代表甲方组织的各类商业拍摄或演出。 3.乙方自愿提供给甲方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照片、个人信息等均为自愿提供,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可靠性原因而引发的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4.甲方有权在各类媒体上发布乙方提供的个人资料作为宣传资料,并且,在所组织的各类拍摄或演出活动中,为乙方提供参与的机会。 5.甲方如实制作、发布乙方资料(包括:照片、个人资料等),并由乙方监督认可。同时,甲方有义务和乙方一起维护乙方的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肖像权。 在甲方不定期举办的各类拍摄或演出活动中,将优先考虑为乙方提供参与机会。 7.乙方在甲方组织的拍摄或演出活动中,不得以私人名义向甲方的客户提供个人联系方式。 8.乙方不得利用在参与甲方活动时结识的其他模特资源去参加其他任何商业活动。一但违反视违约处理。 9.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个人肖像权不受损害,如果需要在其它媒体发表或参赛时,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10.按照自愿原则,乙方有权在协议期内单方面取消协议,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甲方认可为准。在甲方认可之后一月内,甲方必须把所有乙方的照片资料从甲方网站收回,双方的义务也同时终止。 11.本协议书有效期为一年,以双方签章时间为准,乙方对于合同期满后的续约有优先考虑权,期满无异议视作自动续约。 12.一旦违约双方将终止合作关系 1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分。 天工开物设计事务模特经纪公司 乙方名称: 身份证号码:
我国侵犯肖像权的主要责任方式是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和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为非财产责任,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赔偿标准。也就是说,无论情节是否严重,无论是否盈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肖像所有人要求赔偿,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对非营利性侵害肖像权的,即对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以情节严重为基本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断物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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