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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常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 1、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失,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在一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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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前)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也就是说只能在以上限额内赔偿你对方的医疗费和修理费。顺便提一下,对方如果也是机动车并且保险起期是在2006年7月以后(也就是说对方也投保了交强险),那么即使事故是你全责,对方也要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你的医疗费和修理费。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强险的赔付限额: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赔偿限额和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交强险中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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