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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公司清算中,母公司对其认购的出资额或股份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母公司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公司一般不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
一些公司从设立到经营,都存在不规范行为。其中,有两类不规范行为对公司清算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类是公司财产情况不明。表现为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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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被合并方被注销法人资格母公司吸收子公司,这种情形属于会计上的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发生于企业集团内部;合并方对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负债应按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认;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合并,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负债、评估费用、佣金等;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这些合并在母公司控制下,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资本公积)、佣金等费用、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法律服务费用等,冲减留存收益,调整留存收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对于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实现企业集团内部的资源整合,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审计费用
子公司破产清算母公司合并报表应:一、子公司净资产亏空超过股东投资的金额。这一问题缘于母公司对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投资减记至零,导致母公司的长期投资与子公司净资产巨额亏空缺乏对应关系。尽管《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要求将资不抵债但仍持续经营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但具体如何处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尚无明确规定,唯一涉及这方面的是财政部财会函(1999)10号《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按照该复函,在合并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报表时,应当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这一科目,以反映母公司尚未确认的对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分担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作为一个减项,列示于“未分配利润”项目之前;在合并利润表上,“未确认投资损失”作为一个加项,列示于“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之后。对此规定持赞成意见的一种观点(《合并会计报表研究》课题组,2001)认为,应分别设置“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和“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来处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其中“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作为合并股东权益的一个减项,“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则作为合并利润表上的一个加项。按照这种观点,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并没有纳入合并报表,因为“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作为合并利润表上的一个加项,结转后必然增加合并未分配利润,与“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这一减项正好相互抵销,合并股东权益并没有因此受到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影响,合并净利润也不会因子公司的超额亏损而减少。不论是复函,还是上述观点所提议的处理方法,实质上都是基于“有限责任观”,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只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子公司亏空的净资产无需由母公司承担,因而在合并报表上不需要体现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从个别主体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从合并报表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显然有悖于合并报表的编制目的。众所周知,编制合并报表的目的,是为了反映企业集团所控制的经济资源和经营业绩。这里所说的经济资源和经营业绩,既包括正资源和正业绩,理所当然地也包括负资源(净资产为负数)和负业绩(净利润为负数)。如果以有限责任为由,不将超额亏损反映在合并报表上,显然有失公允,且极不稳健,也容易诱导母公司向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倾倒亏损”,据此夸大合并净利润和合并净资产。此外,合并报表本来就与“有限责任观”格格不入,如果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以“有限责任观”作为至高无上的准绳,那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就毫无意义,合并报表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2.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到底应归属于合并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失,有可能超过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的权益。超出金额以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进一步亏损,除非少数股东有义务且有能力予以弥补,均应冲减多数股东权益。如果该子公司嗣后报告利润,在多数股东吸收少数股东的亏损份额补齐之前,所有这类利润均应分摊给多数股东权益。以上是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的回答,望采纳。
、确定撤销和合并的公司,根据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的需要,由主管部门(含挂靠单位,下同)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算组织的组成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的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清算组织拟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方案,以及实施办法,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公司,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指定有关机关负责此项工作。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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