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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财产,应当依法返还,并由行业协会对当事人依照章程进行处分;涉嫌...
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同行业或者跨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依照章程自律管理,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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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市、区政府应当推进职能转变,将适宜由行业协会承接的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事务服务与管理、技术和市场服务等职能或者事项转移或者委托给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和数量由章程规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四)审议并决定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五)对行业协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修改章程应当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半数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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