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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辱骂他人属情节严重,你可以报警,你在她骂你时也要注意收集证据,如有条件可以进行录音录象,没有条件也可以将她骂你的时间地点现场有些什么人等...
单纯性的打人耳光,没有造成其它的伤情,其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更不会判刑,你完全可以放心。但是,打人耳光,不是说就没事了,如果当事人报案,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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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反对并且惩罚除了,公民正当防卫,司法机关人员在执行抓捕、拘捕经过之中,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暴力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有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做法。 2、老师打学生,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隶属违法做法,如果导致受害学生轻伤二级以上,则按照刑法234条追究刑事职责。 3、老师打学生,不但隶属违法或犯罪,亦违背社会道德与师德师风。除了接受相应的法律处罚外还会被学校或教育部门,处以调离老师职位,行政降职等处罚 4、在被打学生未达到轻伤二级的情形下,受害人或相关人员报警后,警方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追究老师的行政职责。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金。如果学生的年纪为14岁以下,则按照该法律条款从重处罚的情形,处打人交涉,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捕,并处1000元以下罚金 5、老师在收到相应的处罚后,还应当承受受害学生合法范围内的民事赔偿职责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
建议及时报警处理: 1.伤情鉴定如为轻伤,施害方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导致受害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受害人的损失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具体标准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3.施害方如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的,司法机关可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罚;前述调解通常限定在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否则司法机关仍会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 4.伤情鉴定未到轻伤仅属轻微违法,但仍应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达到轻微伤的可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处分。法律依据具体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老师让学生互扇耳光,扇疼了老师的“脸”。诚然,学生自习迟到确实不好,但老师应该考虑到现实状况,给学生一个解释的机会,而不该“一言不合就动手”更不能成为“教唆”学生打人的“借口”。在笔者看来,该老师思想畸形,丧失师德,妄图用“体罚”的手段来树立自己的“威严”,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生生用“体罚”扇疼了自己“失德”的“脸”。老师让学生互扇耳光,扇疼了学校等教育部门的“脸”。学校有责任对老师进行监管,保护学生的合理权益。而甘肃省张掖市河西学院则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没能把好“监管关”,反而给老师体罚学生提供了“机会”,在一定方面“放纵”了该老师的行为。学生互扇耳光,更是扇疼了学校“失职”的“脸”。学生是祖国的花朵,老师则应是辛勤的园丁,而非辣手摧花的“魔鬼”。近年来,教师体罚事件频发,笔者以为,教师应该加强思想学习,坚守职业道德,要用谆谆教诲去教育学生,而非简单粗暴的“体罚”手段。学校和教育部门则应该加强对教师和课堂的监管,不能只重视“成绩”,而忽略了学生的心理健康。以学生身心伤害为代价,扇疼了老师和教育部门的“脸”的同时,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净化教师队伍,清理“毒瘤”,让学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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