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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法律依据是恶意诉讼者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篡改情节,伪造证据,颠倒是非,混淆黑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
恶意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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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恶意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处理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诉讼侵权属于一般侵权,但不同于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它不仅要求侵权人主观过错,还要求侵权人的动机是恶意的,即提起诉讼的动机是不正当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诉讼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刑事案件中,恶意诉讼的体现应该是诬告,如果诬告行为构成犯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民诉和行政诉讼中,也有一些人为了泄愤或其他原因,滥用诉权,有事没事就告,一来浪费司法资源,二来让被告花费不必要的诉讼成本,三则企图让被告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这类行为如果涉及伪证,我们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只是单纯的滥用诉权,也就是楼主所说的恶意诉讼,暂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来惩罚。同时,从法律价值的角度来看,几大诉讼法对于公民提起诉讼程序的门槛都没有过高要求,在法院受理案件的时候,只审查其形式要件,而对诉讼理由是否成立,诉讼请示是否应该得到支持等实质问题,都是在审理过程中来解决,这就免不了被无端牵扯进官司中的个别公民感觉到冤枉了。显然,在让全体公民正常行使诉讼权和让个别公民免受滥诉之害之间,我们的立法更侧重于保护所有公民正常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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