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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就一处房产一般不会被执行,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但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人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扣除租金的,可以依...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同样可被执行。虽然在我国法律一直秉持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在执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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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答是如果名下只有一套房屋,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但是,如果是房屋是别墅或者豪宅,则不属于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能会要求变卖房屋,换成普通住宅,剩余的钱款用作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这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虽然只有一处房屋,但如果明显超出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因此,可以将超出标准的房屋依法进行处置,还清申请人的欠款,但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的临时住房给被申请人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但在第七条接着又规定,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的情况,只要没有出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终结的情形出现,你都可以等到后期其有多余的财产时再执行其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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