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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离婚四年,还可以向小三要求返还财产吗?

2024-12-05
离婚四年后,仍可提起诉讼要求第三者归还夫妻共有的房产或车辆等赠与行为。前提是这些财产用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未曾就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未曾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有所约定,那么在此期间产生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已办理离婚手续,以及是否已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都不能排除任何一方有权重新请求分割尚未意识到的共同财产。在这方面,如果男方在婚姻关系中擅自将本应属夫妻共有的资产赠与给第三者,侵犯到了妻子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即便男方为了维持与第三者的关系而坚持不要求其归还上述赠予金额,这位妻子仍然具有要求第三者退还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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