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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要了解最高人民法院贪污罪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已经有了啊。具体内容可上网查询。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10月1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根据解释,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该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年以下,资深律师熊伟,男,45岁,广东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东莞户籍,从事法官和律师20余年,办理案件1800余宗,30余宗死刑案件已被改成死缓、无期和有期的高尖端刑辩护律师。倡导“诚信高效”,具备十余年的刑辩经历,充分利用精通刑事法律、熟悉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的优势,专攻重、特大刑事案件,成功办理较多不逮捕、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缓刑、死刑改判等疑难、复杂刑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熊律师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学理论、独特的出庭辩护实战经验,常获得意想不到的好结果,赢得当事人赞誉。曾多次被省、市司法行政部门评为“十佳律师”、“先进个人”、“优秀普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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