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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常住户籍; (二)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
天津市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条件为:凡具有天津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于2003年1月1日以后拆迁的;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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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2、但是如果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要出售,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由于各地的经济条件有很大差别,上述规定的条件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还要参见各地的规定和政策。
1,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符合四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单身购房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上);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你们还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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